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喬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喬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喬豐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08年2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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