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富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396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許富緗因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唐格章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續字第396號被告許富緗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富緗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2年1月17日14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慢車道西向東行駛,途經大中二路與自由三路交岔路口,欲右轉自由三路往南行駛時,適有唐格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同路同向行駛在前,許富緗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與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朗、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遂擦撞前揭普通重機車後車尾,造成唐格章人車倒地,受有腹部及四肢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唐格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許富緗之供述。│1.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自慢車車道右轉││││自由三路往南行駛,且告訴││││人在該處有人車跌倒││││2.被告下車查看,並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與報警。││││3.被告與其友人至醫院探視告││││訴人。││││4.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當時並││││沒有與告訴人發生碰撞,是││││告訴人在我車前自摔,我基││││於人道立場才幫忙救護等語││││。然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歷歷,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相片16張││││附卷可稽,參以被告當日隨││││即聯絡保險公司,並協同友││││人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探視告││││訴人,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回家等行為,顯見被││││告非僅於人道立場之救護,││││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二│告訴人唐格章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光線且視距良好,柏油路面│││報告表㈠、㈡-1及現│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場照片16張。│足資認定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2.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地與騎乘普通重機車之告││││訴人發生車禍。│├──┼─────────┼─────────────┤│四│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被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為肇事原因。│││會102年9月9日高││││市車鑑字第00000000││││600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意見書1份。││││││├──┼─────────┼─────────────┤│五│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許富緗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檢察官呂建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