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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