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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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 陳傳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