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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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表、
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