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50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0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賢光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賢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賢光前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