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75號抗告人 林弘濬 相對人界大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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