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45號原告 陳亞嵐 (原名 陳泳芸 )被告 黃元凱 (原名 黃孟澤 )
劉韋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9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