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12號上訴人 楊娟娟 被上訴人 彭一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二、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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