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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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林弘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界大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淑卿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 字第 35 號裁定(111.03.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抗 字第 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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