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8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6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最新之系爭房地登記謄本,並為意見之
  陳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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