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4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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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4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49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十五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十五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463742之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該部分之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6年度票字第749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1年12月26日│20,000元│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138546│├──┼───────┼──────────┼──────┼───────┼────┤│002│91年12月26日│20,000元│93年8月30日│93年8月30日│138547│├──┼───────┼──────────┼──────┼───────┼────┤│003│91年12月26日│20,000元│93年9月30日│93年9月30日│138548│├──┼───────┼──────────┼──────┼───────┼────┤│004│91年12月26日│20,000元│93年10月30日│93年10月30日│138549│├──┼───────┼──────────┼──────┼───────┼────┤│005│91年12月26日│20,000元│93年11月30日│93年11月30日│138550│├──┼───────┼──────────┼──────┼───────┼────┤│006│91年12月26日│20,000元│94年1月30日│94年1月30日│463727│├──┼───────┼──────────┼──────┼───────┼────┤│007│94年2月28日│20,000元│94年2月28日│94年2月28日│463728│├──┼───────┼──────────┼──────┼───────┼────┤│008│91年12月26日│20,000元│94年3月30日│94年3月30日│463729│├──┼───────┼──────────┼──────┼───────┼────┤│009│91年12月26日│20,000元│94年4月30日│94年4月30日│463737│├──┼───────┼──────────┼──────┼───────┼────┤│010│91年12月26日│20,000元│94年5月30日│94年5月30日│463736│├──┼───────┼──────────┼──────┼───────┼────┤│011│91年12月26日│20,000元│94年8月30日│94年8月30日│463734│├──┼───────┼──────────┼──────┼───────┼────┤│012│92年1月5日│20,000元│94年9月30日│94年9月30日│135526│├──┼───────┼──────────┼──────┼───────┼────┤│013│92年1月5日│20,000元│94年10月30日│94年10月30日│135527│├──┼───────┼──────────┼──────┼───────┼────┤│014│92年1月5日│20,000元│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135528│├──┼───────┼──────────┼──────┼───────┼────┤│015│92年1月5日│20,000元│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135529│├──┼───────┼──────────┼──────┼───────┼────┤│016│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1月30日│95年1月30日│135530│├──┼───────┼──────────┼──────┼───────┼────┤│017│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2月28日│95年2月28日│135531│├──┼───────┼──────────┼──────┼───────┼────┤│018│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3月30日│95年3月30日│135532│├──┼───────┼──────────┼──────┼───────┼────┤│019│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4月30日│95年4月30日│135533│├──┼───────┼──────────┼──────┼───────┼────┤│020│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135534│├──┼───────┼──────────┼──────┼───────┼────┤│021│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135535│├──┼───────┼──────────┼──────┼───────┼────┤│022│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7月30日│95年7月30日│135536│├──┼───────┼──────────┼──────┼───────┼────┤│023│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135537│├──┼───────┼──────────┼──────┼───────┼────┤│024│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9月30日│95年9月30日│135538│├──┼───────┼──────────┼──────┼───────┼────┤│025│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135539│├──┼───────┼──────────┼──────┼───────┼────┤│026│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135540│├──┼───────┼──────────┼──────┼───────┼────┤│027│92年1月5日│20,000元│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0日│135541│├──┼───────┼──────────┼──────┼───────┼────┤│028│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1月30日│96年1月30日│135542│├──┼───────┼──────────┼──────┼───────┼────┤│029│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135543│├──┼───────┼──────────┼──────┼───────┼────┤│030│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135544│├──┼───────┼──────────┼──────┼───────┼────┤│031│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135545│├──┼───────┼──────────┼──────┼───────┼────┤│032│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135546│├──┼───────┼──────────┼──────┼───────┼────┤│033│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135547│├──┼───────┼──────────┼──────┼───────┼────┤│034│92年1月5日│2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135548│└──┴───────┴──────────┴──────┴───────┴────┘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