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美華 選任辯護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美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1年
1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之刑度,依其所受宣告刑度非輕,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且前因另案遭發佈通緝2次,顯有逃亡之虞,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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