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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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