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聲請人 洪志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薛榮德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薛榮德簽發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為准駁之裁定。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薛榮德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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