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七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本院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前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