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9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廣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7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308號、106年度偵字第270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廣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俞伶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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