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39號上訴人 王琬蓁 上訴人 王月珠 上訴人 孫琨泰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 律師被上訴人 黃爾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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