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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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37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晏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容,故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設籍於高雄市燕巢區,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