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胡博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伍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玖
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
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
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