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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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㈠有關上訴人上訴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台中縣○○鄉○○○段第0137之26、31、35、36及0154之3等地號土地五筆有租賃關係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4,800元(計算式:15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x7,832〔上開土地之總面積〕=1,174,800);㈡有關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損害賠償732,825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2,825元。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計1,90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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