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楊叡昌 被告 蔡宇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