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2439號債權人謝伃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劉冠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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