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鴻益選任辯護人廖珮羽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14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劉寶玲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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