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昌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蓮 被告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百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