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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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757號、94年度偵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4年9月8日晚間11時許,持
搜索票在被告 魏拓宇 居住之基隆市○○區○○路479之1號
2樓,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改造玩具手槍、制式子彈及引信等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嫌,並以94年度偵字第364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案經審理後,認罪證不足,本院乃於95年12月5日以95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3月28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於96年4月24日判決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
年9月15日刑鑑字第0940137923號槍彈鑑定書(見偵卷第61-64頁)、同局94年11月10日刑偵五字第0940171649號鑑驗通知書(見偵卷第82頁)各1份在卷可憑,是不問附表所示之物是否屬於被告,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表:
一、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1支(含彈匣
1只,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94證第2373號)。
二、口徑9mm之制式子彈9顆(94彈證36號,原扣案10顆,經試射1顆後,該顆已非違禁物,故僅沒收1顆)。
三、扣案之引信1組(96彈證2號,該彈證清單雖記載為手榴彈
1顆,然經鑑定結果為炸彈之主要組成零件,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