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楊道明 上列聲請人楊道明因與相對人 張錫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道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錫嘉於員林鎮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支票戶頭已被列拒絕往來之釋明文件,或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須蓋有地政機關收件之戳章)。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