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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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44,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