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41號原告 蘇明堂 被告 潘國明 即 潘王 日春 之繼承人
潘毅勇 即 潘王日春 之繼承人
鄭潘月女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月嬌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綉霞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順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鄭秀櫻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岳展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政安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柔卉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
潘亞雯 即潘王日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