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莊淑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信妹張雅玲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游西小段253-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249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且參酌系爭土地於108年間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系統表,原告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被繼承人 張福財 於102年10月4日死亡,配偶張信妹及長子 張見福 應繼分各1/2,長子張見福於104年1月27日死亡,配偶莊淑容及長女張雅玲應繼分各1/4),有大林地政事務所108年11月15日函文檢送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725元(249㎡×2,100元/㎡×1/4=130,7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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