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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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芃宇 (即 陳福坤 之限定繼承人)
陳宥廷 (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鈺嵋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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