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鄭媛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㈠聲請人配偶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㈡向大眾銀行辦理房貸所供擔保之建物及土地謄本,暨抵押權人
行使抵押權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㈢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現有薪資證明。
㈣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安泰銀行應屬最大無擔保債權人
,請說明何以向次大債權人遠東銀行申請協商;有無於協商成立後,另向安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㈤汽車行照影本及汽車貸款資料,尚未清償之擔保債權若干;如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清償之債數額。
㈥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謄本,若有設定擔保物
權,亦應一併陳報尚未清償之擔保債權內容;若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清償之債權數額。
㈦受扶養二子之學費支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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