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告 王承儒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
被告 王丞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按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計算式:(57㎡×20,000元×1/2=57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