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告 董瑞仁
被告 林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雅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告 董瑞仁
被告 林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