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告 楊淑萍

被告 楊雪鳳

楊雅淳

林燕明

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021元【計算式:民國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1,290.4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84分之133≒2,637,0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調字卷第33頁至第35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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