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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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