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雲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龍

歐秉漢 (原名 歐永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雲影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股東陳隆龍及歐秉漢(原名歐永毅)為債務人雲影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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