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006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相對人ArlynS.Santo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簽發之本票1紙‧‧‧」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簽發之本票1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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