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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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老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