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