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02號聲明人己○○
丙○○戊○○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己○○、丙○○、戊○○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丁○○之父 蔡再連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丁○○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 蔡慧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陳報被繼承人丁○○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梁林儒 、 梁李呈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