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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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86號上訴人 黃國欽
黃惠娟 黃水勝 被上訴人 曾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86號返還款項案件,經上訴人黃國欽等3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黃國欽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上訴人黃惠娟部分核定為50萬元,上訴人黃水勝部分核定為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8100元(捌仟壹佰元)、8100元(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黃國欽、黃惠娟、黃水勝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各如上述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