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 張郭春玉 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郭春美 原告與被告 郭春香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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