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聖嘉(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拾陸包(總毛重66.94公克)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參拾參包(總毛重113.75公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死亡而以113年度偵字第556號而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而該案中經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總毛重66.94公克)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3包(總毛重113.75公克)等物。】確含【愷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為違禁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上述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