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聖 訴訟代理人 呂昌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 薛雅青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0,229元,及自民國9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9日前之利息為1,486,26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036,5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6,562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計算本金(新臺幣)起算日起訴前1日利率請求金額利息550,299元91年7月31日113年7月9日12.55%1,486,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