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楊明 殷附民 被告 黃兆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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