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 胡志強馬英九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賴忠星吳燦呂丹玉葉麗霞蔡名耀陳水扁中央選舉委員會、台中監獄、法務部、 李長生蘇崎莉陸淑美方信淵陳麗珍陳玫娟李眉蓁藍星木周鐘鑽吳利成許慧玉蔡金宴許美雅黃柏霖童燕珍曾俊傑許崑源劉德林李雅靜陳粹鑾曾麗燕黃天煌洪秀錦林富寶蕭育穎陳明澤張文瑞陳證聞翁瑞珠林瑩蓉張豐藤林芳如李喬如連立堅康裕成林武忠洪平郎郭建盟蕭永達周玲玟蘇炎城陳慧文張漢忠顏曉菁林宛蓉鄭光峰陳信瑜蔡昌達韓賜村劉馨正蔡金河盧文峰萬春賢梅再興黃香菽黃紹庭蔡武宏簡金城王耀裕高閔琳李柏毅蘇進雄沈英章邱俊憲張勝富簡煥宗何權峰林進興羅鼎城吳銘賜李雨庭 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並聲明:1、賜判毀憲法第1條、第80條、第62條、第53條、第57條叛亂、強盜被告國民黨員、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台中監獄(下稱被告馬英九們)結夥搶劫被告陳水扁新臺幣3億元。2、賜判撤銷毀憲法第1條、第80條、第62條、第53條、第57條叛亂、強盜、結夥搶劫被告陳水扁新臺幣3億元,妨害被告民進黨員選舉、被選舉權被告國民黨員登記高雄市議員候選人。
3、賜判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撤銷妨害原告、被告選舉、被選舉權被告國民黨員登記高雄市議員候選人。4、回復被告最高法院龍潭購地案及金改案判決主文被告陳水扁貪污有罪並罰新臺幣1億5千萬,為叛亂、強盜、偽造公文書,被告不得執行及行使原狀。5、視同登記高雄市市議員候選人為被告最高法院判決叛亂、強盜有罪不得登記高雄市議員。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對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等人請求如前揭訴之聲明所示之內容,惟本院審酌原告請求內容,認其請求內容空泛,難認確係民事紛爭,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且無從特定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本院乃以民國103年10月31日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裁定命原告補正,是項裁定業於10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03年11月10日提出聲請狀請求命相對人提出聲明書等語;復於103年11月10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變更其聲明為:1、賜判被告應保護被告最高法院法官、國民黨為叛亂、強盜犯搶劫被告陳水扁新臺幣3億元,為不合法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國民。2、賜判被告國民黨員登記高雄市議員候選人無效,被告胡志強登記台中市長候選人無效,被告馬英九、 吳敦義 當選第13任總統、副總統無效。3、被告應回復匪偽最高法院判決龍潭購地案、金改案判決有罪並各罰新臺幣1億5千萬元;又於103年11月12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變更其聲明為:1、賜判被告應保護被告最高法院法官、國民黨為叛亂、強盜犯、不合法中華民國法官、國民。2、賜判被告國民黨員登記高雄市議員候選人無效,被告胡志強登記台中市長候選人無效,被告馬英九、吳敦義當選第13任總統、副總統無效。3、回復匪偽最高法院判決龍潭購地案、金改案判決有罪並各罰新臺幣1億5千萬元。惟查,原告雖提出上開聲請狀及補正狀,然對於上開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仍逾期未能補正明確完足。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再本院審酌本件原告請求內容,尚無從認原告與被告等人間有何具體私權糾紛而必須利用訴訟制度解決之,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欠缺訴之利益,其訴亦難認有理由,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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