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柯光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北投福林國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調降停車位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