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許美燕 被告 任紫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