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5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啓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王啟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